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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冬生与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生,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谢冬生。被告: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置城国际C座21层2113号房。法定代表人:秦宇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冬生与被告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现找不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冬生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