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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金胜与胡金城,胡文全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某,胡乙某,胡丙某,胡丁某,胡戊某,胡己某,胡庚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41号原告胡甲某,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何亚,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乙某,男,193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丙某,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丁某,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戊某,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己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庚某,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某与被告胡乙某、胡丙某、胡丁某、胡戊某、胡己某、胡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甲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