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金胜与胡金城,胡文全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某,胡乙某,胡丙某,胡丁某,胡戊某,胡己某,胡庚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41号原告胡甲某,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何亚,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乙某,男,193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丙某,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丁某,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戊某,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己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庚某,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某与被告胡乙某、胡丙某、胡丁某、胡戊某、胡己某、胡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甲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