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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永明、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永明,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04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委托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明。被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张永明、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68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文慧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