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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商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89号原告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林绍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陈茂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汉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