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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志雄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易志雄,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桂宽,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丁蓉,广西经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滨海小区工地)。法定代表人罗振中。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木新。原告易志雄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志雄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志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易志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