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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勇、李俊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勇,李俊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064026-0地址:邱县振兴街55号。委托代理人:刘占荣,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二庄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子杰,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二庄信用社职工。被告:贾勇。被告:李俊停。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勇、李俊停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元,由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