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勇、李俊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勇,李俊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064026-0地址:邱县振兴街55号。委托代理人:刘占荣,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二庄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子杰,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二庄信用社职工。被告:贾勇。被告:李俊停。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勇、李俊停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元,由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