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寅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