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韩仕成与戴新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仕成,戴新诗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274号原告:韩仕成,男,满族,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淑红,女,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戴新诗,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韩仕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戴新诗(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合法传唤,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1330时开庭审理本案,而至当日1400时原告及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仕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崇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