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建孟与周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孟,周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龚建孟。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芳。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孟诉被告周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龚建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