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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建孟与周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孟,周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龚建孟。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芳。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孟诉被告周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龚建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