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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晓茹诉乔根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冯某,女。委托代理人焦少华,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男。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伯父。冯某诉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她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不可调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11月份左右,由于她和被告再次为一点小事吵架,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她就离家出走至今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在她多年来为了生存在外打工分居期间,被告和其家人从未找过她,也不关心她的死活。现她和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实际分居生活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任何希望,如继续共同生活也没有实际意义,双方都很痛苦,为了能尽快从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中予以解脱,特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乔某辩称,他和家人对原告很好,挣的钱也全部交给原告。后原告无故离家出走,他和亲友多次出外寻找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生活小事偶有吵架。2010年11月,原被告因小事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随后被告及其亲友多次外出寻找原告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小事发生吵架不可避免,双方应珍惜夫妻生活,互让互谅。在原告出走后,被告及其亲友多次出外寻找,表明其有和好愿望。况且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大的矛盾,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乔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