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13时许通过微信联系介绍申某某、杨某某在孟州市北韩庄“华隆”宾馆向郭某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100元。同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同样方式介绍申某某在孟州市“美宜家”酒店向秦某某卖淫,非法获利100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住宿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