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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国树与张双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树,张双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程国树,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桂军,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明月,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树诉被告张双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国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国树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春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