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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梁某与毕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毕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杨某,农民。原告梁某,又名毕某甲,农民。被告毕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梁某与被告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梁某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