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梁某与毕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毕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杨某,农民。原告梁某,又名毕某甲,农民。被告毕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梁某与被告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梁某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