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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廷彬与天津慧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彬,天津慧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杨廷彬,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慧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王海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娜,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23、24层。代表人杜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彬诉被告天津慧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廷彬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廷彬因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杨廷彬承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