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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程小洋与嘉善帕维亚木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洋,嘉善帕维亚木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程小洋。被告:嘉善帕维亚木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洋与被告嘉善帕维亚木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小洋撤回对被告嘉善帕维亚木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