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婷与方涛、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婷,方涛,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高婷。委托代理人:刘天帅,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涛。被告:李娜。原告高婷诉被告方涛、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天帅、被告方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7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应于2015年2月17日前还清借款,口头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方涛辩称:我与原告不认识,我没借过原告的钱。我与李娜已离婚了,李娜借钱我不知道,这笔钱也没用于我们的家庭生活,我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我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李娜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娜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李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10万元转到被告李娜的账户。到期后被告李娜未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3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约定此债务的偿还方式。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娜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将出借款项交付给了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其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被告李娜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娜偿还借款之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娜与被告方涛原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方涛抗辩的该借款其不知道,又未用于家庭生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该费用非属此借款产生的必然损失,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娜与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娜与被告方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