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喜生与被执行人宋加全、宋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喜生,宋生涛,宋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肖喜生,男,1952年5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鹏,肖喜生之子。被执行人宋生涛,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加全,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肖喜生与宋生涛、宋加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15日做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肖喜生202971.44元;被告宋加全与被告宋生涛向原告肖喜生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生涛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宋加全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一辆牌号为苏A753**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以被我院另案查封,另一辆牌号为苏AB55**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被我院查封并扣押,并已依法予以评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牌号为苏AB55**的车辆拍卖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3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生涛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宋加全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一辆牌号为苏A×××××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以被我院另案查封,另一辆牌号为苏A×××××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被我院查封并扣押,并已依法予以评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牌号为苏A×××××的车辆拍卖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3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煜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庆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