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郭卫峰,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