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有盛与韦庆成、黄绍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盛,韦庆成,黄绍清,曾庆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盛,农民。被执行人韦庆成,农民。被执行人黄绍清,农民。被执行人曾庆品,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盛与被执行人韦庆成、黄绍清、曾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永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