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文亮与刘义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亮,刘义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3号原告:朱文亮,男。被告:刘义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亮与被告刘义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文亮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悦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