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戴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32,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2004年6月14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04年7月13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戴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118,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戴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一名叫“钱总”的男子(在逃)的安排下,在深圳接到五名男子,分别是SHEIKHMOHAMMADTUHIN,孟加拉籍;MOLLAMDASLAM,孟加拉籍;AHMMEDSABUZ,孟加拉籍;SURJEETSINGH,印度籍;DHIRENDRASINGH,印度籍,之后安排该五人在深圳的住宿。9月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戴某一起驾驶一艘蓝色快艇从深圳蛇口出发,运送该五人偷越边境往香港。当船驶至珠海市万山××海域附近被××公安边防支队执勤的干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戴某遂驾船逃跑,在逃至大蜘洲岛时,被告人陈某、戴某安排上述五人上岸逃往大蜘洲岛山上,之后被告人陈某、戴某继续驾船逃跑,当日11时许,在途经大××附近海域时被查获。五名偷渡男子于9月3日7时30分许在大蜘洲岛一处岸边被抓获,当场缴获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无证蓝色纤维艇一艘,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用于联系的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黑色LG牌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戴某处缴获用于联系的黑色中兴牌手机一部。另查明,2004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04年7月13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SURJEETSINGH、证人DHIRENDRASINGH、证人SHEIKHMOHAMMADTUHIN、证人AHMMEDSABUZ、证人MOLLAMDASLAM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彭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护照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地图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戴某无视国法,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戴某当庭认罪,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戴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第一、二项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无证蓝色纤维艇一条,黑色华为牌、黑色LG牌、黑色中兴牌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