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文甫与谢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甫,谢哲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978号原告刘文甫。被告谢哲辉。原告刘文甫与被告谢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