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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