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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作强与蒋亮明、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作强,蒋亮明,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作强,男。委托代理人:刘斌,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亮明,男。委托代理人:李逸,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再审申请人周作强因与被申请人蒋亮明、一审被告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作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