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作强与蒋亮明、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作强,蒋亮明,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作强,男。委托代理人:刘斌,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亮明,男。委托代理人:李逸,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再审申请人周作强因与被申请人蒋亮明、一审被告临武县万水乡黄新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作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