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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勃学与方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勃学,方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82号原告:朱勃学,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桂芹,系沈阳市沈河区晶日鑫水站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勃学诉被告方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勃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勃学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元,由原告朱勃学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