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政晖与被执行人翁文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政晖,翁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车政晖,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翁文俊,现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本院在执行车政晖申请执行翁文俊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翁文俊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汉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