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汪祖莲与被执行人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祖莲,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汪祖莲,男,1954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祖莲与被执行人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资产清算工作中,待清算工作结束后才能履行相应的偿还,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