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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方良辉与黄桃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良辉,黄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72号申请执行人方良辉,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黄桃英,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方良辉诉被告黄桃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桃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良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傅国华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