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30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山市某某小学对面空地经营流动摊档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以600元的价格从其老乡处购进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后,放置在其摊档内销售。2014年12月15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对该摊档进行检查时缴获盗版影碟592张和淫秽影碟101张,从顾客王某某处缴获淫秽影碟4张,缴获赃款20元,并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所查获的上述592张光碟为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另外105张光碟有104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王某某指认扣押物品照片、缴获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及方位示意图、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刘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赃款二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缴获的非法出版影碟592张以及淫秽影碟104张,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宁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欧卉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琦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