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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生福与刘世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福,刘世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黄生福,女,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世周,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晓红,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福与被告刘世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生福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生福负担。审判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