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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解用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五区燕山路。负责人赵恩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永华,该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用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如林,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永华、李强,被上诉人解用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村民。2007-2009年间,被告任原告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汊沽港镇三街村民委员会,乙方解用敏。甲方关于乙方解用敏住宅东侧垃圾大坑,村民乱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村中环境卫生,影响村容村貌。甲方为了彻底改变村庄环境卫生状况,经甲方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乙方解用敏住宅东侧垃圾大坑确给乙方长期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确给乙方长期使用的垃圾大坑,此处卧有排水管道。甲方在没有其他排水设施之前,乙方不得私自将排水管道填死,乙方负责雨季排水畅通无阻,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水泥管。二、乙方住宅东侧垃圾大坑掩埋垃圾填平一切费用由乙方自付,此地段确给乙方长期管理使用,东西宽16米,南北长33米,共528平方米。甲方村委会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如今后乙方须搞建筑,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费用由乙方自付。三、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必须保证垃圾坑不能裸露,垃圾每日掩埋,保证村内环境卫生整洁。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汊沽港镇三街村民委员会,2009年5月1日,乙方解用敏。”在甲方签章处印有原告公章。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0年将大坑填平并使用至今。2013年原、被告因被告住宅东侧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签有协议,原告不予认可,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提供的所谓“解用敏与汊沽港镇三街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日订立的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当时的特殊身份完全可以代表村委会,且该协议中没有任何经手人签字,故该协议系被告伪造,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只约定了被告负责管理该坑的排水和垃圾清理,没有约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期限和费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另外,涉案协议的形成未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故诉争协议应属无效,但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另查,2007-2009年间,汊沽港镇三街村张志生、金国运、李邦祥、张术国、陈德丰、朱万海、陈振宇、王尚玉、陈胜和、解用连、张贵勤、郭江福、李振和、金国奎共14人以村民代表身份参与了原告村的村务管理,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原审过程中,参与涉案协议讨论的王万来、王尚玉、陈德丰、陈胜和、解用连、李邦祥、陈振宇、李振和、朱万海、张志生共10人出具书面证言,并有王万来、陈德丰、王尚玉、陈胜和4人出庭作证,证明对于涉案协议上述代表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讨论通过。现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在原告处保存。原告虽否认上述14人的村民代表资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陈德丰、王尚玉等10余人在2007-2009年间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参与了原告村的村务管理,并通过证人证言证实对于涉案协议内容已经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在原告处保存。现原告未能提供,故原告主张涉案协议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原告主张涉案协议系被告伪造,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涉案协议未约定使用期限和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主张理由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署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载明日期为2009年5月1日的协议无效。上诉理由:1、协议书系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打印文字形成,协议内容不属于空白信笺的适用范围,协议书本身系伪造的。2、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占村集体财产。3、协议书的签署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张志生等14人不具备村民代表资格,协议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被上诉人解用敏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答辩理由:上诉人认为涉案协议是伪造的没有依据,主张不能成立。协议背景当时是为了解决垃圾场无人管理的问题,经当时的村民代表集体议定的,不存在非法目的。关于张志生等14人当时的村民代表身份,镇政府出具的证据及当时的议事材料,都能证明当时村内重大事项均由上述14名代表决议及履行。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协议伪造的问题,上诉人主张涉案协议系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上伪造形成并对公章真实性存疑,但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上诉人就加盖公章空白信笺所作分析亦不能得出涉案协议因此必然无效的结论,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协议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问题,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人民政府证明张志生等14人在当时以村民代表身份参与村务管理,上诉人虽不认可张志生等14人村民代表身份,但上诉人在一审中认可这14人参与村务管理,被上诉人主张协议经张志生等14位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议定并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协议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同时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非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