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157号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微某朋友圈看到朋友转发的寻人启事,寻找在上学途中走失的10岁女孩徐某某,并留下了联系人孙某的电话号码。王某看到该寻人启事后遂产生敲诈钱财的恶念。11月10日,王某用一张卡号为1839256****的无主手机卡,向寻人启事中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敲诈短信,声称失踪女孩就在自己身边,想见孩子必须准备5万元钱,并威胁不许报警。随后王某多次通过短信与孙某联系,声称孩子发高烧了、可能要被卖掉器官等话语进行恐吓。经孙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将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寻人启事信息对他人实施敲诈,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海信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六村堡派出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