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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销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