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与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催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建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撤诉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灵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