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华东参茸市场**号营业楼。负责人夏小宝。委托代理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22号4幢。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以下称为平阳上岛店)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杭州上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阳上岛店的委托代理人卢成素,杭州上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获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图样为(以下称为上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服务项目,有效期经续展至2020年4月13日。2002年5月3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岛及图商标由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上海上岛公司)受让。2013年1月15日,上海上岛公司与杭州上岛公司、陈文敏签订了《“上岛及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确认书》,约定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杭州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商标在山西省及浙江省境内的台州、温州、舟山、丽水、衢州和淳安、建德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时间及区域范围内,杭州上岛公司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上岛及图商标,并有权授权第三人许可他人使用上岛及图商标;如该商标在上述区域遭到第三人侵犯,杭州上岛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控告或起诉,并单独获得赔偿款或和解款。2014年12月24日,杭州上岛公司向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金英哨、公证人员谢雅倩及杭州上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晓翀至平阳县萧江镇长宁路龙凤娃山珍礼尚一品土特产店(华东农贸市场227-22号)旁边的一家招牌为“上岛”的餐饮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钱晓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进行消费。钱晓翀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相机对该店菜单、门面招牌进行拍照,并取得盖有“平阳县萧江上岛咖啡美食”的发票一张。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平证内字第4837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菜单封面及内页页眉处标注“上岛美食坊”字样,店铺店招上标注“上岛”两字,店铺大门装饰条上使用“上岛咖啡·美食”字样。经平阳上岛店代理人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上的店铺是平阳上岛店。原审法院另查明,平阳上岛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负责人为夏小宝,出资额为2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杭州上岛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平阳上岛店:1.立即停止侵犯杭州上岛公司对上岛及图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拆除带有“上岛”标志的店内外装饰,销毁带有“上岛”标志的菜单等商业设施;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上岛”字号;3.赔偿杭州上岛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平阳上岛店辩称:1.其不知道上岛及图商标及其知名度,也不知道杭州上岛公司的字号。2.平阳上岛店的字号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使用的是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3.平阳上岛店使用的被诉标识与上岛及图商标字形不相同也不相似。综上,请求驳回杭州上岛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上岛及图商标目前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杭州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许可,取得该商标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在温州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该区域内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根据查明的事实,平阳上岛店在没有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咖啡美食店的店铺招牌上使用“上岛”字样,在店铺大门装饰条上使用“上岛咖啡·美食”字样,在菜单封面及内页页眉处标注“上岛美食坊”字样,该三处“上岛”字样均与上岛及图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上岛”相同,仅存在字体上的细微差别,平阳上岛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岛及图商标和杭州上岛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平阳上岛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及对自身侵权行为的认识、杭州上岛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另外,杭州上岛公司认为“上岛”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故平阳上岛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上岛”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杭州上岛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以及上岛及图商标的知名度,故无法认定“上岛”字号的知名度;而平阳上岛店的企业名称系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因此对于杭州上岛公司请求平阳上岛店停止使用“上岛”字号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杭州上岛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立即停止对上岛及图商标权的侵害,即拆除带有“上岛”字样的店铺招牌及大门装饰条,销毁带有“上岛”字样的菜单;二、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上岛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三、驳回杭州上岛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杭州上岛公司负担550元,平阳上岛店负担1100元。宣判后,平阳上岛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阳上岛店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上岛”字样,在店铺大门装饰条上使用“上岛咖啡·美食”字样,在菜单封面及内页页眉处标注“上岛美食坊”字样,该三处“上岛”字样侵害上岛及图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错误的。1.“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平阳上岛店在店铺招牌、店铺大门装饰条和菜单封面及内页页眉处使用“上岛”字样属于使用自己企业的简化名称,不会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2.平阳上岛店不知道杭州上岛公司、上岛及图商标,且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平阳上岛店也没有理由应当知晓。3.平阳上岛店使用的“上岛”字样与上岛及图商标文字部分“上岛”在字体和形体上都不相同,不构成商标权侵权。4.平阳上岛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平阳上岛店不知道侵害了上岛及图商标,且其企业名称是经萧江镇工商所核准登记而使用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的5万元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平阳上岛店请求本院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杭州上岛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上岛公司辩称:1.字号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非可以绝对使用,因为企业名称登记是属地管辖,有其局限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而且企业名称并不能随意简化,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权利。平阳上岛店不但在招牌上突出使用“上岛”,而且在菜单上、店铺大门装饰条上使用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名字,并非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对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为目的,随意简化自己的商号在服务场所使用,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涉案商标没有去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并不能否定其商标知名度,“上岛”咖啡在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有超过1000家店铺,在咖啡、餐饮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即使是普通大众对该品牌也都比较熟悉,更何况是专业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咖啡是平阳上岛店的主要经营内容,其称不知上岛品牌没有事实依据。上岛并非一个日常用语,而是一个臆造词,平阳上岛店没有提供其取该字号的合理解释,攀附故意明显。3.上岛及图商标为图文商标,该图文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为“上岛”文字,平阳上岛店使用的“上岛”字样与涉案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相同,仅存在字体上的细微差别,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侵权。4.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与本案情况没有关联性,无法适用。平阳上岛店使用“上岛”字样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意图攀附知名品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杭州上岛公司认为5万元赔偿额过低,综合考虑上岛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很大,平阳上岛店的侵权时间较长,5万元赔偿额对侵权者威慑并不大,在全社会鼓励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让知识产权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损失及时得到补偿,这样才有利于诚实守信环境的营造,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向前发展。在二审期间,平阳上岛店、杭州上岛公司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平阳上岛店的上诉理由及杭州上岛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平阳上岛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岛及图商标权;2.若构成侵权,平阳上岛店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以及5万元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下具体分析。一、平阳上岛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岛及图商标权本案中,平阳上岛店在其经营的咖啡美食店的店铺招牌上使用“上岛”字样,在店铺大门装饰条上使用“上岛咖啡·美食”字样,在菜单封面及内页页眉处标注“上岛美食坊”字样,其中店铺招牌上的“上岛”字样系单独使用,店铺大门装饰条、菜单上的“上岛”与“咖啡·美食”、“美食坊”并列使用,可以理解为指示服务提供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是这种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应受制于他人在先权利,如本案的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权。在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可能落入注册商标权利保护范围时,仍应当按照商标法规定的侵权判定规则予以评判。因此,平阳上岛店关于其上述使用行为系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是商标使用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上岛及图商标中“上島”文字系主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中也使用了“上岛”字样,虽然“岛”字有繁简之别,但“岛”字系常见汉字,繁简体之别并不妨碍中国相关公众识别理解。另外,上岛两字作为臆造词,将其作为商标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具有极高显著性。平阳上岛店的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侵害了上岛及图商标权。因此,原审法院关于平阳上岛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准确。二、平阳上岛店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以及5万元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平阳上岛店系餐饮服务企业,不属于商品的销售商,且直接使用了侵权标识,无法证明其行为系善意,故其关于应当参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善意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平阳上岛店应负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难以确定杭州上岛公司的实际损失、平阳上岛店的获利或者相关合理许可费的情况下,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平阳上岛店的侵权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平阳县萧江镇上岛咖啡美食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爽爽审判员  蔡卓森审判员  陈 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