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爱民与彭昌学、陈世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民,彭昌学,陈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董爱民,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昌学,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世香,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061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彭昌学,陈世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彭昌学,陈世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世香银行存款人民币20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