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锦江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东,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高向东,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东与被告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向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东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向东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