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舒承光与被告侯友文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侯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舒某,男,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侯某,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侯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