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执字第0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XX与贾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贾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36-4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贾XX,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贾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杨XX偿还借款65.8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已付2万元本金)。二、案件受理费5820元、执行费904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贾XX与其夫冯刚平共有的登记在冯刚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第二幢第二单元三十一层23104号(预售许可证:2011056,合同号:Y12039462)房房屋一套。2015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和谐家园小区7幢1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产权号为093067**)。2015年2月9日,冻结了刘XX的工资。2015年5月13日,刘XX妻子和申请人达成协议,由刘XX妻子每月给付申请人4000元,不再冻结刘XX的工资。现二被执行人共给付了申请人34000元本金,34000元的执行费410元已由刘XX负担。续查封的房屋现不适宜评估拍卖。申请人陈述二被执行人现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需查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