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