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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