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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朱新生与洛阳整流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198号朱新生申请执行洛阳整流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劳人仲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新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整流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偃劳人仲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