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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曲小妹与赵玉雷、任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小妹,赵玉雷,任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曲小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玉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任聚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小妹与被告赵玉雷、任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小妹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