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曲小妹与赵玉雷、任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小妹,赵玉雷,任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曲小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玉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任聚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小妹与被告赵玉雷、任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小妹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