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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娟与蒋莺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莺青,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莺青,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翔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俊,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莺青与被上诉人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娟借款25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按月利率1.9%计算支付原告陈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蒋莺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汇款人为陈英的2014年5月20日转账10万元,无收款方信息,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未收到该笔款项,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已收到该笔款项,属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6日,上诉人共计向被上诉人还款843365元,故2014年5月14日的15万元借款,上诉人已经全额还清。原审法院仅依据借条及转账凭证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但对本案的还款情况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陈娟答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35万元,而不是25万元,上诉人未偿还本案借款。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莺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敏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