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与朱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朱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连金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丽民有登记在朱丽民、李春平名下的由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阳谷县运河东路177号房产一套(面积13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丽民所有登记在朱丽民、李春平名下的由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阳谷县运河东路177号房产一套(面积130.01㎡)。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