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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君与舟山海力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君,舟山海力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舒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鼎辉。被告舟山海力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臧仁刚、张倜。舒君为与舟山海力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生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3月4日诉于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君委托代理人顾鼎辉、海力生大酒店委托代理人臧仁刚、张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君诉称,舒君系海力生大酒店员工,2009年1月,舒君到海力生大酒店从事客房清卫工作,工作期间没有节假日,也无年休假休息。2014年12月8日,海力生大酒店在发放11月份工资时,未足额进行发放,舒君与海力生大酒店理论未果,遂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普陀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2月15日,普陀劳动仲裁委作出舟普劳仲案(2015)第21号裁决书。舒君认为,普陀劳动仲裁委对其休息、休假、工资标准等事实情况的认定正确,但其他事实认定有误,裁决结果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一、普陀劳动仲裁委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错误。舒君离职原因是海力生大酒店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时效的法律适用错误。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要求支付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该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舒君认为,普陀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一年加班工资、一年年休假补偿的法律适用错误,至少应支持两年;三、仲裁委认定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有悖法律规定。普陀劳动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虽提前代扣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但考虑到员工待岗休息期间返岗的不确定性,且被申请人已实际为申请人缴纳了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及返还了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舒君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再者,舒君认为,根据规定,停业装修期间海力生大酒店应当支付舒君舟山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本生活费,该款已经足够代扣社会保险费所需,故不应存在员工待岗休息期间返岗的不确定性一说,而海力生大酒店返还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更是在本案仲裁之后发生的。故舒君认为,海力生大酒店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且合法。为此,舒君诉请:1.依法判令海力生大酒店支付舒君2014年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共计2723.5元;2.依法判令海力生大酒店支付舒君2013年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共计2700.2元;3.依法判令海力生大酒店支付舒君经济补偿金共计9600元。舒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舟普劳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1份;2.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1份。海力生大酒店答辩称,普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对事实和证据已充分正确说明,是有法可依的。海力生大酒店发放工资的时间是符合约定的,提前预扣预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非恶意行为,这是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是大家双方合作保障的约定,且海力生大酒店在发第二个月工资时已及时补回了社会保险费,没有超过工资发放的时限,事实上已不存在多扣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海力生大酒店发给舒君等员工的11月份工资是按照装修前会议约定全月发放的,也是约定了发放条件的,可是在公司按照约定发放工资后,舒君等人反而因为离职想获得更多的额外补偿,不顾企业利益,提出了不符合情理法的无理要求;因为舒君等人的违约行为,严重造成了海力生大酒店后续不能顺利正常营业的影响,此损失我公司将保持追诉权;普陀劳动仲裁委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裁定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海力生大酒店认可其作出的裁决,且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舒君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仲裁裁决法律效力15日内诉讼的时间,故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驳回起诉。海力生大酒店为证明其抗辩所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海力生大酒店员工工资单(2014年11月)、海力生大酒店出勤登记表(2013年1月-12月)、海力生大酒店员工工资单(2013年1月-12月)、劳动合同书各1份。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舒君至海力生大酒店从事客房清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1月,海力生大酒店开始停业装修,全体员工开始待岗休息。2015年1月7日,舒君以“海力生大酒店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普陀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海力生大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海力生大酒店支付其2013年与2014年两年的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过程中,海力生大酒店提出了反申请。2015年2月15日,普陀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舒君2014年工资为1600元/月,裁决海力生大酒店与舒君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海力生大酒店向舒君支付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合计2723.5元,对舒君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海力生大酒店反申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15年2月17日,普陀劳动仲裁委将该仲裁裁决送达舒君与海力生大酒店。舒君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海力生大酒店认可舒君诉请的2014年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认可普陀劳动仲裁委对舒君2014年工资的认定;同时,经双方共同确认,舒君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按1290元/月计算。另查明,1.海力生大酒店按照舒君2014年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了舒君2014年11月份的工资,按照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了舒君2014年12月份的基本生活费;2.舒君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8.5天(包含妇女节半天),海力生大酒店按50元/天的标准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妇女节半天支付50元)。本院认为,1.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舒君于2015年1月7日向普陀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要求解除与海力生大酒店的劳动关系,海力生大酒店已经收到了该仲裁申请书,应视为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加班工资问题。因海力生大酒店对舒君诉请的2014年加班工资1987.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舒君2013年的加班工资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故舒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海力生大酒店提供的考勤表及双方的确认,舒君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8.5天(包含妇女节半天),海力生大酒店已支付其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0元,尚需支付1062.2元。3.年休假工资问题。因海力生大酒店对舒君诉请的2014年年休假工资735.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舒君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舒君在海力生大酒店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应享受带薪休假,海力生大酒店未安排其2013年度年休,根据舒君的工作时间折算其2013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海力生大酒店应支付其2013年年休假工资593元。4.经济补偿金问题。舒君在海力生大酒店工作期间,海力生大酒店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应得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为此,舒君以海力生酒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海力生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海力生大酒店应该向舒君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舒君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结合舒君的诉讼请求确定海力生大酒店应支付给舒君经济补偿金8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舒君与海力生大酒店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二、海力生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舒君支付2014年加班工资1987.9元、2014年年休假工资735.6元,合计2723.5元;三、海力生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舒君支付2013年加班工资1062.2元、2013年年休假工资593元,合计1655.2元;四、海力生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舒君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海力生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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