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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西安江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陈文翠、廖森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江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陈文翠,廖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江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启连,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翠,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森林,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0098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陈文翠、廖森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连、陈文翠、廖森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陈文翠、廖森林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