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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麦国忠与洪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国忠,洪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麦国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荣军,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文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麦国忠诉被告洪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麦国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国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