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麦国忠与洪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国忠,洪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麦国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荣军,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文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麦国忠诉被告洪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麦国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国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