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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一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王东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王东明,邱建平,李东皎,林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一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耿曙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东明。被执行人邱建平。被执行人李东皎。被执行人林玉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862400元,支付仲裁费8114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王东明、邱建平、李东皎、林玉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科技路X号房产13处等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其中XXXXX号房产抵押给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项下关联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圣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552.3万元。后委托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地产,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受金融法律规定限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按变卖保留价29134720元接受上述房地产抵顶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