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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家正与刘永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正,刘永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杨家正,居民。被告刘永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正与被告刘永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永现名下车号为鲁Q×××××的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永现名下汽车一辆,车号为鲁Q×××××。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子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