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河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安琪与李来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棋,李来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河初字第425号原告张安棋,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告李来成,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棋与被告李来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棋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安棋负担。审 判 长 辛俊丽审 判 员 刘菲菲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